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尹晓军)日前,《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突出对学生入学权益的保障,强调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教育教学方面,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保障课后服务规范开展,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条例明确,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义务教育学校的教材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未经审定或者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加强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本文转载自中国教育新闻网,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如有对您造成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